認證標章

認證標章 / 蜂膠-認證標章介紹

蜂膠認證稽核程序

第一條

中華蜂膠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本會2001年第二屆第四次理、監事聯席會,會議決議事項辦理。為有效管理與稽核「蜂膠萃取液認證標章」(以下簡稱本標章),並確保參與本標章的業者與消費者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

依據本會2001年第二屆第五次理、監事聯席會,會議決議事項由理事長委派稽核小組成員(五位),並由小組挑選一位擔任召集人務使北、中、南都有成員,可方便就近處理各項工作之推動。

第三條

稽核小組成員依據「蜂膠萃取液認證標章使用辦法」之規定,
執行稽核工作並管理之。事項如下:
(一) 受理消費者或業者之檢舉。
(二) 抽驗市售貼有本標章之蜂膠萃取液。
(三) 列冊管理本標章(含序號及品牌),並函產物保險公司備查。
(四) 與代檢單位之連繫。
(五) 定期向理、監事會報告執行結果。

第四條

經費來源由業者繳交之稽核管理費用支應。

第五條

抽驗項目,依據本會「蜂膠萃取液規格」之規定,酌取數項檢驗之。

第六條

依據中華蜂膠協會「蜂膠萃取液認證標章使用辦法」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抽驗不合格者,得召開會議,視情節之輕重,依據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,予以處置。

第七條

罰則規定:須經由稽核小組成員1/2以上人員出席,並有1/2以上出席人員同意,呈報理、監事會決議,始得定案。
(一) 函請業者即期改善。如須再檢驗分析,得就該項檢驗收取費用。
(二) 處以罰金(由保証金中扣取)並限期業者立刻回收所有市售品。改正後,經稽核小組核可並補足保証金方可再上市。
(三) 沒收保証金,並取消業者該單項商品使用本標章之權利。
(四) 除上項罰則外,並另行提起訴訟。

第八條

訴訟之受理機關為本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。

第九條

本辦法提交理、監事聯席會同意後實施之,如有未盡事宜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