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蜂蜜認證稽核程序
第一條:
中華蜂產品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本會2010年第五屆第四次理、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。為有效管理與稽核「精彩一○○蜂蜜標章」(以下簡稱本標章),並確保參與本標章的業者與消費者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
依據本會2011年第五屆第五次理、監事聯席會,會議中決議事項由理事長委派稽核小組成員(五位),並且由小組挑選一位擔任召集人務使北、中、南都有成員,可方便就近處理各項工作之推動。(召集人張世揚、組員林順天、林政憲、陳珠德、鄭國榮)
第三條:
稽核小組成員依據「精彩一○○蜂蜜標章使用辦法」之規定,執行稽核工作並管理之。
事項如下:
(一) 受理消費者或業者之檢舉。
(二) 抽驗市售貼有本標章之蜂蜜。
(三) 列冊管理本標章。
(四) 與代檢單位之連繫。
(五) 定期向理、監事會報告執行結果。
第四條:
經費來源由業者繳交之稽核管理費用支應。
第五條:
抽驗項目,依據本會「蜂蜜規格」之規定,酌取數項檢驗之。
第六條:
依據中華蜂產品協會「精彩一○○蜂蜜標章使用辦法」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抽驗不合格者,
得召開會議,視情節之輕重,依據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,予以處置。
第七條:
罰則規定:須經由稽核小組成員1/2以上人員出席,並有1/2以上出席人員同意,呈報理、監事會決議,始得定案。
(一) 函請業者即期改善。如須再檢驗分析,得就該項檢驗收取費用。
(二) 處以罰金,並限期業者立刻回收所有市售品。
(三) 除上項罰則外,並另行提起訴訟。
第八條:
訴訟之受理機關為本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。
第九條:
本辦法提交理、監事聯席會同意後實施之,如有未盡事宜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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